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劳动期限和报酬、违约金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毕业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实践中有关这些方面的问题、用工歧视和“零工资”在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期间,这些词频现各大媒体,也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行为,可以调节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当事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劳动报酬;
第七、社会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特点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民事合同、也不同于经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唯一目的是确立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如购销、代理等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例如,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则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的主体,又是劳动义务的主体。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有遵守本单位内部劳动规章的义务;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工作条件。